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時,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的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雙方自願的;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