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雙方完全自願要怎麼理解

結婚雙方完全自願要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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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規定的結婚條件中明確要求結婚雙方完全自願,否則的話就不滿足結婚登記的條件,此時自然也就無法領取結婚證,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但現實中,這個結婚雙方完全自願該如何理解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結婚雙方完全自願要怎麼理解

結婚必須當事人雙方完全自願,這是近現代社會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一個合法的結婚行爲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爲能力,在此基礎上,當事雙方關於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願性、真實性與合法性。

1、結婚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爲能力。

結婚的行爲能力是指當事人依法能夠獨立有效地實施結婚行爲,並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後果的資格或能力。判斷自然人結婚的行爲能力以其一定的自然年齡和智力、健康狀況爲標準。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男22週歲,女20週歲,才具有結婚的行爲能力。未達到法定婚齡,或已達到了法定婚齡,但是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行爲後果的自然人,則不具備結婚的行爲能力。

2、結婚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願性、真實性。

當代各國民法典大都要求結婚必須以雙方的“合意”爲基礎。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首先,意思表示的內容必須合法。結婚以自願爲基礎,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而結婚的目的是雙方形成夫妻關係並長久共同生活。因此,雙方有關結婚意思表示內容的應體現雙方對婚姻的態度和結婚後共同生活的打算等,不應附加與法律相違背、與婚姻本質相違背的條件。

二、父母包辦的換親婚姻的效力

在舊社會,父母包辦強迫的換親婚姻,完全剝奪子女的婚姻自由,給婦女造成無限痛苦,他們常常是有屈無處申,因不幸婚姻而抱恨終生。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婦女獲得瞭解放,其中也獲得了婚姻自主自由的權利。包辦強迫的換親現象,隨着思想解放和民法典的實施而大爲減少。

但是,由於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制建設落後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國的一些地方,主要是農村,父母主持和包辦的換親現象仍然存在。不過,近些年來的換親婚姻,有着同過去不同的情況,不可以同舊社會的換親婚姻一樣看待,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有區別地對待。

由父母主持換親,婚姻當事人有過接觸,並一同向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的,應視爲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這其中,雖說當事人有違心結婚的成分,但是當事人親自履行了結婚的法定手續,就應當以法律爲標準。父母一手包辦的換親,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應視爲無效婚姻。

這類換親婚姻關係形成後,雙方關係尚好,逐步建立了夫妻感情,無意解除婚姻關係的,可經由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爲有效婚姻關係。如果在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係,應由人民法院按離婚案件處理,做好當事人和親屬的工作,調解或者判決解除其婚姻關係。

要是有一方因爲受到脅迫而與對方辦理結婚登記的話,那麼這樣的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由此可見,在滿足其他結婚條件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