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孩子怎麼判?

一、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沒有結婚證孩子怎麼判?

1、沒有辦結婚證而在一起同居,如果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前,會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如果是這種情況下要選擇離婚的話,就必須雙方都願意補辦結婚證,然後離婚,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選擇起訴離婚,不能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這種情況下離婚的話,法院會結合案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實際生活狀況來處理共同財產的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撫養權等問題。

2、如果沒有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同居,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而是屬於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怎麼離婚的問題。

3、以上的兩種情況,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可以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在補辦好結婚證以後,雙方當事人再對子女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處理。這個時候,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

1、沒有結婚證而離婚,如果是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是會判給女方。 因爲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還屬於哺乳期,爲了保證孩子的健康發育成長,一般是會判爲隨母親一起生活。

2、如果是兩週歲以上的子女,一般是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來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雙方都要求隨其生活,法院會主要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個人素質以及生活環境等條件,還有住關鍵的一點是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對於隨父還是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主要是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其實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雖然雙方不能繼續一起生活,但是曾經選擇在一起,即使分開也應該好聚好散,不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也應該最大程度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無論結果如何,沒有結婚證孩子怎麼判,父母也應當對孩子負責,不要因爲一時衝動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