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
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已經補辦了結婚登記,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也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雙方如果願意也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二、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
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領取結婚證之後,如果雙方對離婚各項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民政局可以查到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下來民政局蓋章,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三、無法找到登記資料
如果結婚已經很多年,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婚姻登記機關不出具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一方藏匿結婚證
如果另一方將結婚證藏匿,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實踐中,當事人沒有結婚證的情況是比較多的,就包括之前辦理了結婚證但後面弄丟了,還有就是一種就沒有結婚證。在不同的情況下,對“離婚”的處理都是不同的。對於夫妻來講,結婚證是很重要的證件,以後辦理很多事情都會用到,因此一定要在生活中妥善保管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