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在男方和女方領的區別是什麼

一、結婚證在男方和女方領的區別是什麼?

結婚證在男方和女方領的區別是什麼

沒區別,領證實際上就是確立夫妻關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據此規定,結婚證在男方和女方領,其法律效力一樣,都是爲了確立夫妻關係,在哪領不影響其結果,也沒有區別。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三、禁止結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1、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爲“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爲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爲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 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 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於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製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爲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2、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領結婚證的地點跟夫妻結婚以後的其他任何權益都沒有任何的關係,而且,全國各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對男女雙方的一些要求以及整個流程都是嚴格按照婚姻法執行的。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是無法出具結婚證的,而且民政局的工作人員會當時就告知具體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