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區別。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在男方和在女方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法律效果一樣。《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