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證能否被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脅迫的行爲具有違法性;
(三)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爲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四)脅迫的行爲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撤銷婚姻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除此之外,申請撤銷婚姻,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這與無效婚姻的規定是不一樣的。一般無效婚姻是因爲缺乏結婚要件,這樣的情況下即使雙方有領取到了結婚證,然而婚姻關係也是認定爲無效,而不是可撤銷,這點希望大家在實踐中可以區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