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材料

上海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材料

一、上海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跨區登記的,需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四)如果是離婚人士,需持離婚證原件。離婚判決書如果是第一審判決的,還需提供離婚生效證明書;若離婚判決書是第二審判決的,則需提供第一、第二審判決書。如離婚證遺失的,還需補辦離婚證等或補發《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五)如果是喪偶人士,須持原結婚證及原配偶的死亡證明。如原結婚證和原配偶死亡證明都遺失或毀掉的,則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若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常住戶口簿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有關證件。

二、結婚前必須做婚前體檢嗎?

1994年出臺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這表示,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不實行婚檢,而且婚檢應該檢查什麼也是分地區、分情況的。比如說農村就沒有強制婚檢。

按照目前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條件裏不包括婚前體檢。也就是說,婚前體檢是夫妻自願的行爲,不做婚檢體檢不影響結婚。因此,結婚前不是必須做婚前體檢。

三、登記結婚需要什麼要求和條件:

結婚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爲。辦理結婚登記,首先需要當事人滿足一定的結婚條件:一是結婚行爲的主體是男女兩性,婚姻關係的產生,是以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爲基礎的。二是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三是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男子不得早於22週歲,女子不得早於20週歲。四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的規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

只要是在我國大陸地區,內地居民在申請辦理結婚手續的時候,要求提供的材料其實都是差不多的。只不過因爲有的人已經不是第一次結婚,於是需要提供離婚證或者生效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等等。而要是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同胞在內地登記結婚的話,在材料的要求上面自然又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