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證件
1.內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需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3.香港居民應當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香港居民身份證;
4.澳門居民應當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澳門居民身份證;
5.臺灣居民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6.華僑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7.外國人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爲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複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當事人婚姻狀況爲離婚或喪偶,常住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內容與實際婚姻狀況不一致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離婚證件或喪偶證件證明。
2.現役軍人應當提交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香港居民應當提交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4.澳門居民應當提交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5.臺灣居民應當提交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臺灣居民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前款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6.華僑應當提交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7.外國人應當提交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三)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合影照片3張,尺寸爲2寸(寬5.3cm×高3.5cm)。照片要求:
1.爲近6個月內拍攝;
2.正面像,頭和臉不歪斜或側轉,頭髮不遮擋五官;
3.不戴有色眼鏡、婚紗,不戴頭飾、帽子,少數民族當事人是否免冠從習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帶上衣;
5.照片應爲同一底版,背景爲紅色;
6.頭部應占照片的2/3。
綜合上面所說的,結婚證的辦理是需要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的手續,一般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不同的身份所需要提交的證件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在處理之前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纔不會浪費任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