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沒打結婚證生孩子要罰款嗎?

一、男女雙方沒打結婚證生孩子要罰款嗎?

男女雙方沒打結婚證生孩子要罰款嗎?

男女雙方沒打結婚證生孩子需要罰款的,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社會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是指爲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爲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存在的問題

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不確定性,使得有很多問題:

第一,“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爲了收費”即使是這樣,在很多地方還是有好多強制性的。孩子還沒生下來,由於和“計劃生育的”頂了幾句嘴,被帶到了“公社”裏拘留了。可能這就涉及到了我國的“人權”問題;

第二,這些錢被收了以後弄到哪裏了,是不是用在了“社會撫養”上。這可真的不是一個小數目;

第三,爲什麼會由於地方上的“領導”換了以後,“社會撫養費”就跟着變了,而且是變高了。協商好了一次交清,卻因爲領導班子的調換而改變;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時是不是也要繳這個費用,讓人感覺和“舊社會”差不多。

如果沒有結婚出生的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是不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下出生的孩子,因此需要繳納相應金額的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繳納以及金額的計算標準各個地區可能會有所差異,因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詳細情況可以諮詢當地的民政局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