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

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

離婚這事無非就是夫妻倆日子過不下去了,雙方很難達成離婚協議,就需有一方要到法院去主動起訴走訴訟離婚途徑,進入法院的第一道門檻就是立案,立案前必須準備的就是要有一份好的起訴狀,好的起訴狀會給審理案件的法官有先入爲主的個人偏見,這種偏見會影響到案件審理的側重點,如果把握好起訴狀中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就相當於離婚的路子有了成功的一半。

承辦法官從立案庭接手了你的案子,要先做一下雙方的調解工作,是勸和還是勸離,從你的離婚起訴狀中就能體現出來。只有經驗豐富的婚姻專業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情況量體裁衣、私人定製才能撰寫出一份好的離婚訴狀。將自己的辦案思路和法官的審理思路無縫對接,並且起着因勢利導的作用。一份好的起訴狀通篇語句通順、詳略得當,或行雲流水,或和諧樂章。令聆聽者心境跌宕起伏、遐想連篇、身臨其境、感同身受;讓審案者爲之動容、良心發現,個案定論。一份好的離婚訴狀必定有着充分的離婚理由,當前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直沿用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規定的十三條詳細具體的離婚理由,隨着社會文化、經濟快速發展,人們對婚姻的需求注入了更多的內在要求,離婚理由呈現多樣性。該意見已經無法滿足現實的離婚訴求,筆者根據辦案經驗就現實的離婚理由做了以下幾點粗淺總結:

1、婚前、婚後表現反差較大,難以溝通,無法共同繼續生活。

婚前男女的山盟海誓、如膠似漆、如癡如醉的脫離生活的談情說愛,婚後激情消退,在柴米油鹽醬醋茶的家常生活中逐漸產生的審美疲勞、婚前專注對方的閃光點變爲挑剔對方的缺點,彼此間的尊重感、神祕感日漸消逝,婚前隱瞞對方的隱私也水落石出,過了這麼多年才發覺愛情和婚姻不是一回事,愛情在婚姻中沒有延續和發展,婚姻成了愛情的墳墓,出現了相愛容易相處難的尬尷。

2、婆媳關係難以調和,影響夫妻感情健康發展。

一對夫妻婚後生了孩子,出於社會現實壓力都要忙於生計,難以抽身一心照顧孩子,婆婆往往擔當了家庭保姆的重要角色,將兒子養大後還要帶孫子,悉心照料好小孩的生活起居和啓蒙教育以及負責入托入學的接送,稍有差錯會感到內疚和小夫妻的不理解,且有老夫妻兩地分居現象,內心複雜多變。除了照料小孩還要給小夫妻做飯、洗衣、拖地等家務雜事。小夫妻在生活習慣、子女教養上和老一輩存在着代溝和分歧,兩代人的矛盾不能妥善處理。婆婆往往能容忍自己的兒子的不對,卻無法容忍兒媳的莽撞和過於激勵的言語。導致婆婆和兒媳對立,丈夫往往無法勝任斡旋者的身份,一味爲了孝順自己的媽而忽視了另一個心愛的人的內心感受,導致夫妻關係矛盾加劇印發爭吵和家庭暴力,使得感情沖淡直至破裂。

3、子女教育,一方不管教孩子,放任不管,孩子學習成績不好,在爲人處世上不爲孩子樹立好的榜樣。

4、家庭責任,家務活不幹,柴米油鹽醬醋茶的事一概不問,缺乏家庭整體觀念,認爲家裏的事是女人的事,男人不要去管。

5、夫妻性生活和諧度來敘述。

無性婚姻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也是婚姻無法維繫的絆腳石。性是婚姻內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愛情昇華和矛盾的緩衝和潤滑劑。如果在婚姻中遭遇了性拒絕,應以一句話略帶提及引起法官重視。

6、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

婚姻中一方不提出離婚,不拒絕離婚,不理不睬、不聞不問,經濟獨立,同牀異夢,我行我素。在這樣的婚姻生活中一方受到了極大的漠視和否定,受害方往往身體無恙,精神飽受折磨和無情打擊,容易產生輕微的心理問題,久而久之產生嚴重的心理障礙。給離婚後的再婚造成思想阻塞。

7、深挖性格差異、溝通不暢、生活習慣、文化差異等細節。每對夫妻在生活細節上或多或少有些差別。

9、好逸惡勞,吃喝玩樂,婚前很難發現出來,婚後有了結婚證就不擔心拴不住另一方了,吃喝玩樂的毛病慢慢暴露出來了,工作不是養家餬口的謀生手段,而是作爲消磨時間的方法了。

上述幾點需根據個體實例作出妥善安排,避免避重就輕,貽笑大方。全文段落分明,條理清晰,血肉飽滿,遣詞造句宜貼近事實、形象生動,情理並用,引用法條,不宜誇大事實,不作語不驚人死不休,譁衆取寵之事。離婚起訴狀,形式服務內容,不激化矛盾,要爲案件審理埋下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