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撤銷的法定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撤銷離婚協議書的理由大致可以分爲:1、欺詐;2、脅迫;3、乘人之危;5、顯失公平。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難免會考慮親情、感情等因素。所以法院在撤銷或者變更離婚協議相關內容時不能簡單地一方放棄了大部分財產就認爲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同樣,也不能以一方急於離婚而在財產上所做的讓步定性爲對方在乘人之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撤銷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