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到哪裏起訴

一、女方起訴離婚到哪裏起訴?

女方起訴離婚到哪裏起訴

離婚訴訟屬於對公民發起的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到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發起離婚訴訟,若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下,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被告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發起離婚訴訟。

二、離婚起訴流程

1、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到法院進行立案。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3、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攜帶如下證件:

(1)、起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2)、訴訟狀,需要提交兩份,如果有財產糾紛,可以提交財產的證據,如果有子女撫養糾紛,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或戶口本的原件和複印件。

三、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女方起訴離婚,按照起訴流程收集相關材料到法院立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女方到男方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若男方有其他特殊情況,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特別規定,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