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男方外地女方起訴離婚去哪起訴

在我國男方外地女方起訴離婚去哪起訴

其實還是在絕大多數人的眼中掙錢養家的重擔是需要男方挑起來的,所以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後可能男方就到了外地去工作,像是這種情況其實隨着時間的不斷流逝,夫妻之間的感情就是有可能會被各種現實因素而沖淡的。因此有很多人對於男方外地女方起訴離婚去哪起訴的這個問題就不是特別清楚了。

一、在我國男方外地女方起訴離婚去哪起訴?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夫妻異地離婚相關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是男方自己一個人在外地的話,女方想要起訴離婚可以直接到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到時候法庭的工作人員自然會通知男方回到戶籍所在地參加庭審的。但男女雙方如果都不在自己的戶籍所在地生活的話,那就只能向男方經常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