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女方已懷孕怎樣起訴離婚

在我國女方已懷孕怎樣起訴離婚

實際上大多數人眼中都認爲,孕婦在家庭當中肯定是屬於絕對受尊重和優待的,正常家庭在此期間就算是爲了孩子的發育肯定也是事事優先考慮到已經懷孕的妻子的。可有些人的人性就惡劣到對懷孕的妻子大打出手,或者女方懷孕男方在外包養小三的。那麼,在我國女方已懷孕怎樣起訴離婚?

一、在我國女方已懷孕怎樣起訴離婚?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女方懷孕期間能起訴離婚嗎?

《婚姻法》規定對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規定就體現了上述對她們的特殊關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說明三個問題:

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2、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並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纔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爲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起訴離婚的程序永遠都是一樣的,所以不會因爲懷孕了就有什麼特殊的對待的,懷孕期間的女方已經毅然決然的作出了這種決定的話就要做好寫離婚訴訟,找律師,然後收集相關證據的這種準備了。同時也考慮到對於腹中嬰兒的保護,如果懷孕的女性只是一時衝動沒有確切的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也不會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