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在外地怎麼辦?

一、我國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在外地怎麼辦?

我國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在外地怎麼辦?

直接起訴離婚。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庭審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女方起訴離婚,可以通知男方到庭,而被告男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否則就要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六個月後再行起訴,不然等到六個月後,起訴離婚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還需再等六個月。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爲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能判下來

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爲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三、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婚嗎?

沒有法律規定說第二次離婚必須判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

而關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該解釋規定了可以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十四種情形。同時,李某雖然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爲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應該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在我國的訴訟離婚的類型中,我們應當注意訴訟離婚的程序、訴訟離婚的條件以及訴訟離婚的管轄權法院等規定,以避免出現無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