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離怎麼辦?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離怎麼辦?

一段和諧的婚姻關係往往需要雙方共同的維繫。當婚姻關係破裂無法繼續的時候,當事人雙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但是有些時候由於一些特殊的婚姻情況,有時會出現一方起訴離婚一方不離的情況,對於此類情況一般會進行訴訟。對於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離怎麼辦該情況在本文中就作出瞭解析。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離怎麼辦?

1.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要急着半年後就馬上提起第二次離婚,第二次起訴前還應當繼續準備離婚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且不可大意。

2.證據證明夫妻二人確實感情破裂了,就算女方不同意離婚也可以判離。法院第一次沒有判離,一般都讓撤訴或判駁。男方可在撤訴或判駁後6個月再起訴離婚,就可以離婚了。在起訴前雙方已經分居滿2年了,一般就判離。

女方起訴離婚,被告男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否則就要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六個月後再行起訴,不然等到六個月後,起訴離婚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還需再等六個月。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爲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爲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爲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衆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爲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得出,對於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離怎麼辦該情況來說需要與實際的情況進行關聯。按照法律規定,對於一方起訴離婚一方不離的情況,法院一般會進行缺席宣判,六個月之後再次進行審判。有時會直接做出缺席判決,避免當事人規避庭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