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怎麼樣辦

離婚案件一方起訴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要依據訴求以及是否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一方出現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吸毒、賭博等惡習或分居滿兩年等上述情況,調解無效則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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