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怎麼寫,離婚協議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怎麼寫,離婚協議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是離婚的一種方式,協議離婚中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一份離婚協議。那麼離婚協議怎麼寫呢,離婚協議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一份好的離婚協議是將涉及到的問題一一說清楚。下面我們就來看看離婚協議的書寫要求吧。

離婚協議書必須包含的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離婚協議書製作的具體要求

一、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後執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製造出不利於執行的事端來。一般來說,錢款支付稍爲便捷,離婚協議簽署後執行起來較爲痛快。

在房產的變更上,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特別是還有按揭貸款的房屋,變更起來手續更爲煩瑣。假如在變更前不能將房貸還清,銀行一般不允許變更借款合同,使得產權過戶手續也沒辦法辦理。在這種情況下,要考慮到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若非得籌錢還貸後辦理過戶的,爲防止對方事後不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不妨約定對方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違約責任,以促使對方爲免除承擔責任而積極配合相關手續的辦理。

此外,簽署約定時,還應要求將相關的權利檔案的原件一併交付。對於房屋的權利檔案有:

(1)購房合同及附件;

(2)契稅憑證;

(3)教育附加費四稅通用憑證;

(4)按揭貸款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

(6)交款發票。

二、子女撫養費支付要明確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爲撫養費的數額;二爲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三爲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首先,關於撫養費的數額應該具體。

實踐中容易產生爭執的是按某一方工資收入的百分比進行約定。對於一方的工資收入,即便對方的收入穩定,並且離婚前也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爲多少。但我們知道,工資收入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非常大,若一方在離婚後的收入總與離婚前保持不變還好說,倘若發生變更,特別是工資增加較多的情況下,該按何種數額支付則很有可能會產生爭議。爲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

其次,撫養費的支付週期要明確。

特別是兩地分居較遠,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約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現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發生。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當然,實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費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撫養費斷供的情況發生。另外,對於不能按時支付的,應約定一不定的懲罰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時履行義務。

最後,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需求隨着年齡的增加也會逐漸增多,因而撫養費的支付也應逐漸增多爲宜。

而應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在具體到各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小孩的實際需要時,總是難以細化“爲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撫養費的支付能夠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撫養費約定爲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隨着物價的上漲等因素影響,可能2000元的撫養費仍不足以維持實際需要。但具體要增加多少則難以計算,爲此建議每隔二年增加10%爲宜。

三、概括性約定要規範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當事者的意思應該是權利人署名爲誰,誰即享有該項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所有權。這裏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此約定不是婚內財產約定或婚前財產約定,而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並對個人財產的範圍劃清界限。籠統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範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爲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爲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於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辦理後,另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約定時,描述一定要完備,意思要明瞭。雙方口頭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一點小麻煩,能夠避免日後一方反悔的大麻煩。

離婚協議的注意事項

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於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爲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爲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爲約定不明?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後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爲了避免以後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離婚協議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夫妻共同債務承擔作出約定,否則的話協議離婚就只能轉成訴訟離婚,對不能協商一致的事項就要等待法院來判決。小編爲大家蒐集的離婚協議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書寫離婚協議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