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別事實婚姻離婚與同居關係?



怎麼區別事實婚姻離婚與同居關係?

一、怎麼區別事實婚姻離婚與同居關係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凡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的概念及特徵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的男女關係結合形成的關係可分爲兩種:一是事實婚姻,二是同居關係。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具有以下特徵: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同居關係,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係。同居關係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