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申請損害賠償有哪幾種情形?

離婚後申請損害賠償有哪幾種情形?

一、離婚後申請損害賠償有哪幾種情形?

離婚後申請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

1、相對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爲。

相對方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爲,而請求方無過錯,此爲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嚴重過錯行爲限於以下四項: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此爲限制性的列舉規定,實踐中不能對法定的過錯行爲作任意的擴大化解釋。

2、請求方無過錯。

請求方須爲無過錯,如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過錯相抵原則,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爲由要求賠償。

3、相對方因該嚴重過錯行爲而導致夫妻離婚。

因嚴重過錯行爲而導致夫妻離婚。只有當因夫妻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才需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爲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援。

此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三種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怎麼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一般應以無過錯方遭受財產上的實際損失爲限,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因離婚而受到的財產期待權損失除外。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可結合多種因素酌定。

這些因素主要包括:

(1)精神損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

(3)具體的侵權情節,可以根據過錯方侵權行爲方式、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等綜合考慮其情節之輕重;

(4)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的年限,過錯方對家庭的貢獻大小,過錯方的經濟狀況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來夫妻之間的矛盾只要是二人自行協商就可以解決掉的,但是到了離婚之時並且沒有任何感情的基礎上就可能會要求存在過錯的一方賠償自己,而一方的過錯也恰恰是導致夫妻解除婚姻的最主要原因,但是法院在判定過錯具體賠償的數額時還是要根據實際嚴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