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損害賠償的法條規定了哪幾種情形

民法典》(2020.1.1)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的損害賠償的法條規定了哪幾種情形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範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爲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同時,這裏所說的配偶,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關係的配偶,也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如婚姻關係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如暴力致人傷害),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於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爲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後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因侵權造成損害需要賠償的,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

一般侵權行爲的表現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爲和不作爲。而離婚侵權行爲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爲。

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範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一般侵權行爲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爲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的損害。

離婚賠償請求權是指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導致婚姻關係破裂時,要對婚姻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的賠償責任,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能成爲侵權責任的主體,包括作爲與不作爲的表現形式,既可以侵害人身也可以是對財產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