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條文規定的情形有幾種?

離婚賠償條文規定的情形有幾種?

一、離婚賠償條文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應如何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1、明確規定“無過錯”配偶的含義

無過錯配偶應當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有責離婚原因或其行爲不會導致婚姻破綻的一方當事人,並非是對於導致離婚的原因行爲沒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這樣可以更有力地保護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家庭的穩定。

2、吸收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

明確規定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因爲有些離因損害更多的是對於受害方精神上的打擊和折磨,比如虐待等。

3、家庭問題

就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家庭成員”作限縮解釋,不應當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員包括在內。離因損害賠償應僅對配偶進行救濟,而其他家庭成員則可以透過侵權行爲法來救濟。

4、家庭暴力和虐待

應當在原有的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家庭暴力和虐待進行擴張解釋,將意圖殺害配偶等嚴重侵犯對方人格權的行爲包括在虐待之列;另外,應把精神上的虐待如重大侮辱行爲也包括在內。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將人格納入到婚姻共同體的成員的人格權。

5、棄遺

明確遺棄的含義,對其應爲擴張解釋,將基本的婚姻義務的違反納入到遺棄的概念中。

上述建議是針對現行婚姻法而言的,正如前文所述,離因損害賠償本質上應由侵權法加以調整,在制定法典化的民法時,應當將該制度吸收到侵權法一編或章中,以使中國的侵權法體系更爲嚴密。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法中有明確條文對離婚損害賠償做出規定。其規定了無過錯方主張賠償的幾種法定情形。夫妻雙方離婚的,精神受到傷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一筆精神損失費。這裏要注意,這賠償並不是一定要多分割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應該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