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保護婦女子女、殘疾人等弱勢羣體的權益?

有什麼保護婦女子女、殘疾人等弱勢羣體的權益?

有什麼保護婦女子女、殘疾人等弱勢羣體的權益?

鑑於婦女在婚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選擇跟母親過的現實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時法律往往更多考慮婦女和子女的權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十三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第十四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