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答辯期間要注意什麼問題?

起訴離婚答辯期間要注意什麼問題?

當夫妻在生活中因爲性格不合、情感破裂等原因兩人婚姻走到盡頭,很多人會選擇離婚。而夫妻雙方在財產分割、債務分擔以及子女撫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就會提起訴訟離婚。那麼作爲訴訟離婚中的被告當事人在起訴離婚答辯期間要注意什麼問題呢?

一、什麼是起訴離婚答辯期間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涉外案件當事人另有規定),可以提出答辯狀,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辯駁。被告或被上訴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被告對受訴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二、在答辯期間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1)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舉例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後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於被動。

(2)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繫,及時知曉開庭時間。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於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爲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並收閱,這樣可以瞭解對方的心裏動態。

(3)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着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繫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起訴答辯實際上是離婚訴訟中被告當事人回答、反駁對方訴狀的訴訟請求從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也是法律賦予被告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以上就是關於起訴離婚答辯的問題,在訴訟離婚中的被告當事人爲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應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辯狀要準備好充足的辯護證據,在法律程序上充分掌握好開庭時間等要素,同時在法庭程序之外爭取與對方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