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起訴離婚是什麼?

一、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起訴離婚是什麼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起訴離婚是什麼?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5、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羣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6、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離婚必須完全自願,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二、我國現有的離婚方式

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制度裏,只有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會給當事人發一本《離婚證》,這是兩人解除婚姻關係的憑證。另外一種離婚的方式就是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法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想要離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透過開庭審理,如果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會作出准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等判決生效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即解除。拿到了准予離婚的判決書後,要把它收好,它是當事人下一次能夠辦理結婚證,進入下一段婚姻生活的憑證。

離婚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一般來說法院在上述6種情況是不予判決離婚的。如果在後面離婚了的,應該儲存好離婚證。離婚證是在之後結婚所必須的證件,如果沒有的話就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