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允許起訴離婚?

哪些情形下不允許起訴離婚?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因此提出離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權利,但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民法典對提出離婚作了如下限制:主要集中在男方提起離婚和軍人配偶提起的離婚。

一、男方不得提離婚的情形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當然這個限制不是絕對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爲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二、軍人配偶提起離婚的情形

同時,現役軍人作爲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