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程序是什麼

協議離婚程序是什麼
(一)第一種方式的具體程序爲:
1、申請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第二種方式的具體程序爲:
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書,及與離婚相關的證據材料,如結婚證、子女的出生證明、財產證明等等,法院依法受理後,會進行審查,如雙方確係自願離婚,並已就子女撫養、撫養教育費的支付、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等等達成了一致的協議,那麼法院就會以《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夫妻關係。至此,雙方的婚姻關係依法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