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哪些條件?協議離婚程序是什麼?

協議離婚有哪些條件?協議離婚程序是什麼?

對於一個家庭而言,離婚是一個大家都不願看到的結局。但是一些家庭由於一些原因還是選擇了離婚。那麼對於離婚而言,如果是夫妻雙方自願選擇離婚的應該辦理協議離婚。但是協議離婚除了雙方自願以外還有什麼條件呢?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又是什麼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1、登記機關爲中國境內相關的人民政府或民政局。

要求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是在我國境內辦理的結婚登記,在境外(含港、澳、臺)辦理的結婚登記,不能在我國境內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但雙方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根據涉外訴訟的規定,在我國境內辦理調解離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境內註冊登記結婚的,可以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

2、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並簽訂《離婚協議書》。

雙方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表示感情破裂並同意離婚;明確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並確定具體的分割方案;雙方有無子女,如果無子女直接寫明即可,如果有子女,需要寫明子女撫養權由誰行使,未撫養子女乙方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探望權的具體行使等等。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3、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離婚登記的程序:

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向當事人雙方覈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爲填寫、代按指紋;

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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