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借款借條真僞認定方法是什麼?

一、離婚中借款借條真僞認定方法是什麼?

離婚中借款借條真僞認定方法是什麼?

可以從以下的辦法來認定離婚中借款借條真僞性:

1、驗證實際的資金流動

在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必然要流下財務痕跡。特別是大額的現金流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一般都要涉及銀行等財務機構。當事人如果在銀行存取款,那麼銀行都會有收付款憑證。因此,法官可以依據根據申請到相關金融進行調查覈實,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結算憑證。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是現金交易,法官可以詳細調查或詢問,交易的時間、地點、在場證人等情況,並可要求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現金來源、交付憑證等證據。

2、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對於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對等”或不確定,僅憑一些重要證據難以判斷借款是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儘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並根據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往的合作關係、借款金額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3、技術鑑定

技術鑑定,是判斷一個借條真實與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審理中,有的被告辯稱欠條是僞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種情況,法官應告知被告限期申請司法鑑定的權利和義務,逾期視爲其主張不成立。申請鑑定的,視鑑定結論再做案件事實的認定。技術鑑定雖然可以有效判斷借條的真實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侷限性。很多借條因缺少比對樣本等原因,無法進行鑑定。

二、什麼樣的借條無效

1、借條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借條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爲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借條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3、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148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在借條關係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民法典》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爲,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5、借條中規定有複利條款。借條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於複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在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均不受《民法典》保護。

6、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借條是無效合同。

7、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或者聯營合同關係爲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通常情形下,只要借條的內容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雙方平等協商後確定,且擬定的內容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利益,該借條就會具有司法效力。在債務期限屆滿後,出借人可以帶着此有效的借條來討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