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訴權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離婚訴權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離婚訴權規定有哪些?

男方離婚訴訟權的限制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其他時候並沒限制的規定,不管是男女都可以起訴離婚,只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提交到法院申請離婚,然後等待法院受理、開庭和判決。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民法典》起訴離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民法典》只是規定了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對法院准許離婚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訴訟離婚的具體辦理方式爲:原告準備好民事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子女出生證明、財產清單等相關證據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後通知對方應訴,組織庭審後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判決。法院出具離婚判決生效後,便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無需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中只對女方懷孕期間以及妊娠期間男方不能夠離婚之外,其他時候和情況並沒有做出此離婚權利的限制,因此除了特殊情況外,任何一方都是享有離婚訴訟權的,想要訴訟離婚的,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離婚,法院在調解失敗之後,根據實際情況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