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離婚訴訟多久開庭

離婚訴訟立案之後多久開庭,並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只能由法院自行決定,不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案件審結的期限,我們可以知道開庭的最遲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因此,如果是案情比較簡單的離婚訴訟,法院採用建議程序審理的話,最遲三個月就要出判決,開庭時間自然應在三個月期限之前,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話,一般都要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實踐中,起訴後,被告地址不詳或外出打工等原因致使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案件就不能夠開庭。如果原告經傳喚不到庭,法院可以按自動撤訴處理,因此原告一定要保持自己聯繫暢通。

一般情況離婚訴訟多久開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