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屬於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之一,當然因爲手續上面的簡便,其實現實中很多有離婚打算的夫妻都會首先選擇這種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自然我國相關法律中對協議離婚也是作出了有關規定的,那麼目前我國關於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民政部2015年12月31日發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這部時隔12年出臺的新版規範於2016年2月1日起實施。規範中,對離婚協議進行了如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婚姻法》關於離婚協議書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於不同的離婚方式,其實法律中雖然都有規定,但很顯然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不一樣的。上文就是小編根據最新的規定爲大家整理的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內容,《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可以說是最近十幾年我國出臺的關於男女婚姻方面的一個規定辦法,其中對之前過時的一些條文進行了修改,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