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仲裁法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的無效。仲裁協議的兩種表現形式包括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在糾紛發生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一些記載當時人約定的信件和電報、電傳等書面資料也屬於一種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之所以重要,在於仲裁協議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或是主合同的條款,如果仲裁協議被認定爲無效或者終止,當事人就無法申請仲裁。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以仲裁協議的有效性爲前提,如果仲裁協議被當事人提出異議,那麼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也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