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章從仲裁協議的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