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小產權房怎麼分割?

一、小產權房是什麼

夫妻離婚小產權房怎麼分割?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故鄉鎮政府頒發的小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的有效產權證,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商品房。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租用、佔用集體土地搞房地產開發。

所以,現行法律及政策規定均禁止小產權房基於買賣、交易等法律行爲發生物權變動。

小產權房一般分爲三類:

第一類小產權房: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

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二、小產權房怎麼處理?

原則:區別對待+不予分割

國家尚未出臺關於小產權房處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中涉及小產權房分割時,一般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以不予分割爲原則,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小產權房確爲夫妻共同財產時再行分割。

例如:對於因繼承而獲得的小產權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具有合法來源,法院應依法予以分割;對於因受贈與而獲得的小產權房,應嚴格審查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爲贈與實爲買賣的贈與合同應依法宣告無效。

三、離婚時小產權房怎麼分割?

對於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小產權房屋,法院會根據該小產權房的具體情況以不同的方式處理:

(1)對於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爲違法建築的,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2)對於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權歸屬做出處理。

(3)在僅能處理使用權時,法院會向當事人釋明並允許當事人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權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進行折價補償,房屋折價時可採用競價方式確定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