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無效婚姻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律師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二、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四、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五、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