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同意起訴離婚怎麼辦

在我國同意起訴離婚怎麼辦

在很多人眼中之所以選擇要起訴離婚,那肯定就是因爲另一半不同意離婚的無奈之舉,不過實際狀況卻是有可能雙方都已經對當前的婚姻是一種厭倦的狀態了,不同意的不是離婚,而離婚也不僅是辦了離婚證這麼簡單的事情,夫妻共同奮鬥的財產和雙方共同養育的孩子都要得到妥善的解決的。那麼,在我國同意起訴離婚怎麼辦?

一、在我國同意起訴離婚怎麼辦?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透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所以,雙方如果只是對離婚的這種目的是統一的意見,但是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分割還存在爭議的話,仍然要走司法訴訟的程序。

二、訴訟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對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當事人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當事人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當事人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對方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當事人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仍堅持要求離婚而對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雙方對於其他方面存在的一些矛盾還可以進行進一步的協商,最終如果能夠不起訴就全部解決好了的話也比較妥善的。但對方只是同意離婚,其他方面的爭議處理不好,還是得有其中一方先主動提起起訴離婚的這種訴訟請求的,因爲財產的分割和孩子的撫養費判決都是因爲離婚才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