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指離婚冷靜期

1、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政府機關強制性讓夫妻雙方分開住一段時間;
2、離婚冷靜期只在夫妻都在政府機關工作,由政府機關內實施
3、由當事人同意,可以設定一到三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這期間,任何一方都有權利撤回離婚申請;
4、在離婚冷靜期間,法院可以進行適當的心理疏導和教育,在冷靜期結束後告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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