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含義是什麼

民法典》新規定的內容,是指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需要提前30天向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這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撤回申請,這30天就是離婚冷靜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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