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管轄權該怎麼確定

離婚訴訟管轄權該怎麼確定

夫妻訴訟離婚的,此時需要先確定好管轄法院,畢竟不是所有的法院對你的離婚案件都是有管轄權的。如果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對,那麼就會導致案件不被受理,自然最終也無法達到離婚的目的。那最新離婚訴訟管轄權該怎麼確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最新離婚訴訟管轄權該怎麼確定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爲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戶籍遷出後但尚未落戶,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戶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註銷城鎮戶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註銷城鎮戶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勞動教養或監禁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爲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爲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軍人爲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爲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二、離婚時要注意什麼

1、離婚前,請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

2、從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財產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過錯而少分或不分。

3、離婚協議以登記離婚爲生效要件,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簽字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爲避免登記離婚後解決遣留問題的麻煩,建議離婚協議書由律師代爲起草與審查。

離婚案件也是屬於民事案件中的一種,因此在具體的管轄、審理期限上面自然也是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來操作。一般在訴訟離婚的時候,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然就有可能給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