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判定對方爲過錯方?

一、離婚時如何判定對方爲過錯方?

離婚時如何判定對方爲過錯方?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十六的規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爲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過錯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過錯在法律上的規定是:

(1)重婚。重婚不但違反了《民法典》,還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

二、離婚起訴狀的內容是什麼?

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1、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範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2、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後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後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爲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裏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後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3、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起訴狀寫完後,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涉及到訴訟離婚的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向司法機關舉證,並對是否認定爲過錯方進行處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及到被認定爲離婚過錯方的,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可以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