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過錯方怎麼判定?

一、對離婚過錯方怎麼判定?

對離婚過錯方怎麼判定?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爲,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爲。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對於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爲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願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包括哪些?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爲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是誰?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民法典》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採用什麼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爲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綜上所述,在離婚糾紛中,如夫妻一方存在重婚、和他人長期同居、對家庭成員遺棄或者實施了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爲過錯。被判定構成法定過錯的,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應當提供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