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法律規定

離婚時的房產問題在判斷起來較爲複雜,需要綜合多方因素來具體判斷。
首先要確定房產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即房產是否是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後購買的。
其次要看出資來源是否來源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全部轉化,或者是否存在一方父母的贈與。
複次,要看房屋的登記資訊。房屋登記在哪方名下,這一點需要結合出自來判斷。
最後,要看房子的性質,是否涉及軍產房、兩限房、政策性房屋等問題。
如果房子是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後,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又能正常上市交易,夫妻間對爭議房屋又沒有有效協議的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要平均分割的。當然,具體的處理方式,還需要視房屋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離婚房產分割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