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房產分割

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房產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進行判決。房產分割分爲以下情況:
1、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父母出資購房,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購買房屋,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另一方可主張債權。
4、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5、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只要未過戶,依然屬於贈與人,不予分割;
6、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房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