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家暴起訴離婚房產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社會上存在很多家庭中丈夫家暴妻子的情況,那麼妻子爲了保護自己的安全與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涉及到衆多夫妻雙方利益分配的問題,那麼我國對家暴起訴離婚房產分割是怎樣規定的?下面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

我國對家暴起訴離婚房產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對家暴起訴離婚房產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爲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並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爲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等於是賠償了。因爲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於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誰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及如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爲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爲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爲,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而非離婚之訴。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援的。

家暴訴訟離婚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向施暴方要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涉及的家暴起訴離婚房產分割問題中法律會照顧受害人一方。因此在發生家暴時,受害人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安全與權益。以上就是我們爲您整理的關於家暴起訴離婚房產分割問題的解答,可瀏覽延伸閱讀了解更多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