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是否還適用
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仍然適用。
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對於被解除合同中的已履行部分,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未約定解除條件能解除合同嗎
合同沒有約定解除條件也可以解除,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須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能解除合同。
(二)與主要債務履行相關又可分爲兩種情況:
1、預期違約。指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遲延履行。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三)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五)在不歸屬雙方過錯的情況下,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只是此時當事人並不當然擁有解除權,必須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才能解除合同,決定權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必須先協商,協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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