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多久可以判離嗎?

訴訟離婚多久可以判離嗎?

日常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不想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可以向法院發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會根據案情複雜程度選擇合適的程序。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有開庭、組織雙方答辯、質證論證、作出判決等環節。

一、訴訟離婚多久可以判離嗎?

起訴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通常情況下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起訴離婚應該到哪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案件法院判離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現在,大家應該對訴訟離婚多久可以判離嗎這個問題有了答案。離婚案件屬於普通的民事案件,一般來說,法院會採取簡易程序審理,如果符合判離的條件,這樣的話不超過三個月法院就能做出判決。如果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等複雜問題時,法院可以採取普通程序審理,這樣時間就延長到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