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無效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註銷結婚證的情形
對於婚姻無效的情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對於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據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其婚姻關係的。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締結婚姻關係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登記。
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