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訂案九》對行賄追訴前的認定是什麼?

《刑法修訂案九》對行賄追訴前的認定是什麼?

一、《最新刑法修訂案九》對行賄追訴前的認定是什麼?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將“被追訴前”界定在立案前是合適的。因爲“被追訴”是刑事訴訟活動,包括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一系列司法活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發現了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啓動刑事訴訟追訴程序。立案後犯罪嫌疑人已經處於“被追訴”的過程中,而絕非“被追訴前”狀態。

二、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行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相關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相關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綜上所述,《最新刑法修訂案九》中對行賄犯罪有修改的地方,規定當事人在追訴之前投案自首,在以後判刑的時候可以從輕處罰。這裏對追訴之前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是採取公安機關立案爲節點。主動交代行賄事實必須是行賄分子自己主動供述,如果是被詢問纔回答犯罪問題,不算從輕處罰情節。